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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回顾】
据报道,3月17日,D3563次列车紧急广播称有旅客突发疾病,寻找医生。正在列车上的陈医生伸出援手积极救治,随后被列车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并拍下照片、车票等留存,还要求陈医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签上名字,并留下联系方式,还拍了她的身份证。这名医生是一名耳鼻喉科医生,其救人之后列车乘务员的一系列举动,让其担心“如果有任何问题,不仅说不清,甚至还要承担责任”。该文章被网友大量点击、转载并引起热议。网友热评,主要集中在列车员有无权利索要医师证、并要求写情况说明、亲笔签名、全程录像等方面。一些医生网友还表示,自己也曾经历过类似事情。3月19日,南宁客运段通过微博发布致歉声明,随后广西卫健委公开为陈医生点赞。
【树立论点】
我认为,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施救,本来就属于应受鼓励的善行,即便不幸造成损害,也将免除法律责任,这样才能让更多人敢于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而列车工作人员疑似让该名医生自证清白的行为却伤害了这种善意。好在我们有相关的法律,对见义勇为的好人进行了必要的保护,可以让救人者免去后顾之忧。
【展开论证】
列车上突发疾病的病患必须得到及时抢救,而囿于高铁不能及时靠站停驶的条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医学常识的乘客参与抢救尤为重要。可以说,在此种情形下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和紧急救助。无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对此,《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好心人现场救助的鼓励和保护。同时,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即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医生存在过失的理由。进一步而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医疗场所的救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执业行为。前者系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无需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医务人员不过是普通公民,此时积极参与救治危重病人,属于应受鼓励的高尚行为,并非特定的医疗行为,医生见义勇为之举受到法律保护,即便出现失误,也是免责的。
而当事医生之所以心有余悸,主要是对相关法律还不熟悉,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强化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紧急救助无需担责这一法律常识,进而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免除其后顾之忧。
【提出建议】
第一,列车管理部门应反思对列车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是否到位,反思列车上的应急处置是否尽善尽美。同时,民航、水运、公交等其他客运系统也可以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格要求,进一步服务,满足旅客对客运服务安全的基本诉求。
据我所知,也有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比如有些航空公司推出了机上医疗志愿者的服务,医生可以提前注册成为志愿者,如果飞行途中有人需要医疗救助,登记的志愿者将受邀提供,为感谢医生的协助,航空公司将给予医生里程数的奖励。此外,航空公司也承诺,对于志愿者在航班上提供医疗救助和援助,航空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我觉得铁路方面也可以考虑这种服务。
第二,急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仅仅靠一条两条的法律条款可能还不能够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国家相关方面应当完善顶层设计,出台或完善与流动客运相适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和规范。应急处置预案和规范应纳入行业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教育内容,应成为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形成统一、专业、规范、优质的应急处置服务体系,让旅客获得更好的体验和满足,鼓励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具备某种专业背景的旅客挺身而出,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勇于奉献自己的专业技能,让公众受益,让社会更完美。
文章关键词: 面试热点一:女医生动车上救人被索医师证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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